|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3月29日 星期三

債務人逾期完工即應負逾期責任,其逾期責任不因延遲中有無法工作事由而免除

【概述】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發生逾期完工情事,即應負逾期責任,此逾期責任之效果並不因債務人遲延中有無法工作事由而免除


【民事判決】

「按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觀之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即明。
依此法意,債務人遲延中,除因不可抗力且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外,仍應負責。則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發生逾期完工情事,即應負逾期責任,此逾期責任之效果並不因債務人遲延中有無法工作事由而免除
查被上訴人依約應於102年2月7日完工,兩造合意展延工期至同年4月14日止,系爭合約嗣經被上訴人於同年7月29日合法終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自102年4月15日起,即負遲延責任。原審認被上訴人於遲延後,就因天候因素無法施作之日數,得免負遲延責任而將之自逾期日數扣除,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31條第2項


【關鍵字】

逾期完工、逾期責任、不可抗力、遲延給付、無法工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