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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 星期四

病患對於醫療瑕疵之舉證責任減輕

【概述】

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其舉證責任

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即盡到舉證責任。


【民事判決】

惟按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衡量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其舉證責任,以資衡平
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
查上訴人於系爭手術前兩週內曾施行眼窩注射,並無異狀,因此於施行系爭手術時,蘇信榮未再做術前測試,可見上訴人對該產品無排斥過敏情形,為原審所認定。系爭鑑定報告復載明:施打玻尿酸至鼻頭,可能發生填充物進入血管,引發血管壓迫或栓塞,並導致組織壞死,然相關醫學文獻,均為個案報告,足見發生之機率極低,預防之方法為施打前必須先回抽,確定注射針頭不在血管內等語。似見上訴人發生鼻部皮膚壞死之情形,非過敏排斥引起,且未能排除係填充物進入血管,引發血管壓迫或栓塞所致;此結果之發生,既於施打前回抽,確定針頭不在血管內,即可避免。則填充物進入血管,是否非蘇信榮施打玻尿酸行為所致?依上開卷存資料,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能否謂上訴人就所主張因蘇信榮注射行為,致其鼻頭皮膚壞死之事實,未盡舉證責任?是否應由蘇信榮舉證證明鼻部皮膚壞死非因填充物進入血管所致,或填充物進入血管與其注射行為無關,或不致造成皮膚壞死之結果,尚非無斟酌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關鍵字】

醫療糾紛、醫療瑕疵、舉證責任、顯失公平、心證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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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