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其舉證責任。
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即盡到舉證責任。
【民事判決】
「惟按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衡量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其舉證責任,以資衡平。
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
查上訴人於系爭手術前兩週內曾施行眼窩注射,並無異狀,因此於施行系爭手術時,蘇信榮未再做術前測試,可見上訴人對該產品無排斥過敏情形,為原審所認定。系爭鑑定報告復載明:施打玻尿酸至鼻頭,可能發生填充物進入血管,引發血管壓迫或栓塞,並導致組織壞死,然相關醫學文獻,均為個案報告,足見發生之機率極低,預防之方法為施打前必須先回抽,確定注射針頭不在血管內等語。似見上訴人發生鼻部皮膚壞死之情形,非過敏排斥引起,且未能排除係填充物進入血管,引發血管壓迫或栓塞所致;此結果之發生,既於施打前回抽,確定針頭不在血管內,即可避免。則填充物進入血管,是否非蘇信榮施打玻尿酸行為所致?依上開卷存資料,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能否謂上訴人就所主張因蘇信榮注射行為,致其鼻頭皮膚壞死之事實,未盡舉證責任?是否應由蘇信榮舉證證明鼻部皮膚壞死非因填充物進入血管所致,或填充物進入血管與其注射行為無關,或不致造成皮膚壞死之結果,尚非無斟酌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關鍵字】
醫療糾紛、醫療瑕疵、舉證責任、顯失公平、心證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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