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爭執之具體化,以主張之事實已具體化為前提,是負主張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未為具體之陳述時,對造當事人原則上無義務提出具體化之爭執。
【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原告就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及被告之答辯狀,就請求、答辯及爭執之理由應分別具體記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266條第3項之規定固明。
惟爭執之具體化,以主張之事實已具體化為前提,是負主張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未為具體之陳述時,對造當事人原則上無義務提出具體化之爭執。
查被上訴人主張係因向上訴人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惟其僅於第一審程序進行中,陳明兩造無相互約定之書面資料,係以現金給付(票面金額之半數),無匯款資料,無法舉證等語(見第一審卷第99頁)。似未就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為完全、具體陳述,果爾,則上訴人單純否認被上訴人所主張係基於借貸關係取得系爭本票乙節,能否認其違背具體陳述之義務,已非無疑。」
惟爭執之具體化,以主張之事實已具體化為前提,是負主張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未為具體之陳述時,對造當事人原則上無義務提出具體化之爭執。
查被上訴人主張係因向上訴人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惟其僅於第一審程序進行中,陳明兩造無相互約定之書面資料,係以現金給付(票面金額之半數),無匯款資料,無法舉證等語(見第一審卷第99頁)。似未就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為完全、具體陳述,果爾,則上訴人單純否認被上訴人所主張係基於借貸關係取得系爭本票乙節,能否認其違背具體陳述之義務,已非無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66條
【關鍵字】
具體化、未具體陳述、無義務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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