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法第128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
【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
查上訴人於74年11月26日即將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等資料交付予胡永昌,欲供其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抗辯伊與胡永昌借名登記關係業於74年間合意終止云云(見一審卷(一)第201頁),尚非全然無據。倘上訴人是項抗辯為可採,則胡永昌就系爭土地返還請求權似於74年間即得行使。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系爭土地因上訴人75年間積欠稅捐遭禁止處分登記,即認借名登記關係於胡永昌死亡前仍然存續,時效應自胡永昌97年死亡時開始起算,自有可議。」
查上訴人於74年11月26日即將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等資料交付予胡永昌,欲供其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抗辯伊與胡永昌借名登記關係業於74年間合意終止云云(見一審卷(一)第201頁),尚非全然無據。倘上訴人是項抗辯為可採,則胡永昌就系爭土地返還請求權似於74年間即得行使。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系爭土地因上訴人75年間積欠稅捐遭禁止處分登記,即認借名登記關係於胡永昌死亡前仍然存續,時效應自胡永昌97年死亡時開始起算,自有可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28條
【關鍵字】
請求權、時效、可行使時、得行使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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