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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 星期一

刑事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

【概述】

刑事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包括:

[1]理由不備: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內未加說明。
[2]理由失其依據:理由已加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
[3]判決所載理由前後不相一致。
[4]判決所載理由所為說明與事實之認定不相適合。

均構成撤銷之原因。


【刑事判決】

「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
倘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內未加說明,是為理由不備。理由已加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又判決所載理由前後不相一致,或理由所為說明與事實之認定不相適合,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而構成撤銷之原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


【關鍵字】

判決理由矛盾、當然違背法令、不備、失其依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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