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包括:
[1]理由不備: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內未加說明。
[2]理由失其依據:理由已加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
[3]判決所載理由前後不相一致。
[4]判決所載理由所為說明與事實之認定不相適合。
均構成撤銷之原因。
【刑事判決】
「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
倘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內未加說明,是為理由不備。理由已加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又判決所載理由前後不相一致,或理由所為說明與事實之認定不相適合,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而構成撤銷之原因。」
倘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內未加說明,是為理由不備。理由已加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又判決所載理由前後不相一致,或理由所為說明與事實之認定不相適合,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而構成撤銷之原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
【關鍵字】
判決理由矛盾、當然違背法令、不備、失其依據、不一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