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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 星期四

定不動產界線訴訟與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之區辨

【概述】

[定不動產界線訴訟](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並無爭執)

意義:
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不明,而請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

性質:
形成之訴,法院得依調查之結果,定該不動產之經界,不受原告所為聲明之拘束。

當事人適格:
因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自應以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相鄰土地之所有權有爭執)

意義:
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範圍有所爭執,原告主張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或非屬被告所有。

性質:
確認之訴。

當事人適格:
起訴之原告即不以該土地全體共有人為必要。


【民事判決】

定不動產界線訴訟,係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不明,而請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其屬形成之訴,法院得依調查之結果,定該不動產之經界,不受原告所為聲明之拘束;又因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自應以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惟如係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範圍有所爭執,原告主張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或非屬被告所有者,則屬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起訴之原告即不以該土地全體共有人為必要。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關鍵字】

不動產界線訴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界址、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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