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定不動產界線訴訟](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並無爭執)
意義:
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不明,而請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
性質:
形成之訴,法院得依調查之結果,定該不動產之經界,不受原告所為聲明之拘束。
當事人適格:
因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自應以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相鄰土地之所有權有爭執)
意義:
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範圍有所爭執,原告主張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或非屬被告所有。
性質:
確認之訴。
當事人適格:
起訴之原告即不以該土地全體共有人為必要。
【民事判決】
「定不動產界線訴訟,係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不明,而請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其屬形成之訴,法院得依調查之結果,定該不動產之經界,不受原告所為聲明之拘束;又因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自應以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惟如係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範圍有所爭執,原告主張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或非屬被告所有者,則屬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起訴之原告即不以該土地全體共有人為必要。」
惟如係相鄰土地所有人間對於其所有土地之範圍有所爭執,原告主張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或非屬被告所有者,則屬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起訴之原告即不以該土地全體共有人為必要。」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關鍵字】
不動產界線訴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訴訟、界址、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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