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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 星期二

未經發票人同意,擅自以其名義完成發票行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

 【概述】

未經發票人同意,擅自以其名義完成發票行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

一般本票樣式,票據法並無特別限制,可為印刷式,可為書寫式,所用紙張、大小亦無一定規格,倘已表明為本票,填載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發票年月日等內容,並有發票人簽名,即已完成發票行為,具有本票之效力


【刑事判決】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法第3條)。因係表彰財產權,且行使或處分本票上之權利,以占有為必要,自屬有價證券之一種。
又本票於目前實務之應用,概分為:一般本票、甲存本票(即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商業本票(即以發票人簽發之充當交易標的之商業本票)三大類。後二類,或需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或須依發行商業本票之有關規定為之,均不若一般本票可以任意簽發。
一般本票樣式,票據法並無特別限制,可為印刷式,可為書寫式,所用紙張、大小亦無一定規格,倘已表明為本票,填載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發票年月日等內容,並有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參照),即已完成發票行為,具有本票之效力
是未經發票人同意,擅自以其名義完成上開發票行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刑法上關於偽造有價證券既有特別規定,自不容視為普通私文書。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

【法條】

票據法第120條


【關鍵字】

發票行為、偽造有價證券、一般本票、甲存本票、商業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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