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同一職業災害,勞工得依照勞基法第59條請求之職業災害補償,與勞工得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請求之損害賠償,給付目的相同,金額相等部分,勞工自不得重複請求。
【民事判決】
「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2項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勞工保險給付之代替權利。故勞工基於同一職業災害得請求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與勞工得請求之上項損害,給付目的相同,金額相等部分,勞工自不得重複請求。原審亦認二者得為抵充。果爾,原審既認被上訴人因系爭職業災害得請求之職業災害補償為213萬5,900元,得請求之勞保賠償為240萬元,自應以其全額213萬5,900元為抵充,乃竟僅抵充11萬2,403元,自有可議。」
又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2項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勞工保險給付之代替權利。故勞工基於同一職業災害得請求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與勞工得請求之上項損害,給付目的相同,金額相等部分,勞工自不得重複請求。原審亦認二者得為抵充。果爾,原審既認被上訴人因系爭職業災害得請求之職業災害補償為213萬5,900元,得請求之勞保賠償為240萬元,自應以其全額213萬5,900元為抵充,乃竟僅抵充11萬2,403元,自有可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關鍵字】
職災補償、勞保賠償、給付目的相同、重複請求、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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