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不得僅以警詢距案發時間較近,或證人當時所受外力干擾較少,即謂其警詢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有證據能力。
法院應依其於審判外為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
◎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
◎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
◎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
◎有無違反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
◎詢問時有否踐行告知義務
◎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
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其先前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並於判決理由內敘明理由。
【刑事判決】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如以證人身分到場具結陳述,而與先前於審判外警詢時所為陳述不符者,其先前之陳述,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文規定。
而是否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依於審判外為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除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兼須就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有否踐行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其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並於判決理由內敘明其採用先前不一致之陳述,如何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無從以其他證據代替,確為證明犯罪存否所必要之理由,方為適法。
不得僅以警詢距案發時間較近,或證人當時所受外力干擾較少,即謂其警詢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有證據能力。否則警詢中之陳述,恆較審判中之證言接近案發時間,記憶應更鮮明,依詢問時序亦較少受到外界干擾情形,無異直接容許證人在警詢中之陳述均得作為證據之不當結果。」
而是否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依於審判外為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除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兼須就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有否踐行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其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並於判決理由內敘明其採用先前不一致之陳述,如何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無從以其他證據代替,確為證明犯罪存否所必要之理由,方為適法。
不得僅以警詢距案發時間較近,或證人當時所受外力干擾較少,即謂其警詢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有證據能力。否則警詢中之陳述,恆較審判中之證言接近案發時間,記憶應更鮮明,依詢問時序亦較少受到外界干擾情形,無異直接容許證人在警詢中之陳述均得作為證據之不當結果。」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關鍵字】
特性性、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真意、傳聞例外、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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