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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 星期二

刑訴第159條之2之特信性要件

【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不得僅以警詢距案發時間較近,或證人當時所受外力干擾較少,即謂其警詢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有證據能力。

法院應依其於審判外為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
◎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
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
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
有無違反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
詢問時有否踐行告知義務
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
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
,以判斷其先前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並於判決理由內敘明理由。


【刑事判決】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如以證人身分到場具結陳述,而與先前於審判外警詢時所為陳述不符者,其先前之陳述,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文規定。
是否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依於審判外為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除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兼須就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有否踐行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其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並於判決理由內敘明其採用先前不一致之陳述,如何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無從以其他證據代替,確為證明犯罪存否所必要之理由,方為適法。
不得僅以警詢距案發時間較近,或證人當時所受外力干擾較少,即謂其警詢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有證據能力。否則警詢中之陳述,恆較審判中之證言接近案發時間,記憶應更鮮明,依詢問時序亦較少受到外界干擾情形,無異直接容許證人在警詢中之陳述均得作為證據之不當結果。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關鍵字】

特性性、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真意、傳聞例外、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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