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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星期一

謊稱權狀遺失申請補發未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概述】

申請人謊稱權狀遺失而申請補給而由地政機關公告,若地政機關未就申請人主張補發之原因事實,本於公務員職掌予以採取後確認,使發生一般人信為真實之公示意涵,則該公告縱有不實,亦與刑法第214條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刑事判決】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要件。所謂『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必該不實事項經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予採取並為登載,且該登載有以公務員職掌予以確認,使一般人信為真實之公示意涵者,始足當之。如該公文書所載內容不具上開意涵,僅具公務員轉知或公告申請者意思之性質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地政機關於形式審查後,將申請人所陳『權狀因遺失而滅失』之事項登載於上開公告時,意在轉知申請人之主張,公告使權利關係人周知,俾對於權狀之滅失補發有異議者,得以提出異議,以完成權狀補發之相關法定程序。該機關並未就申請人主張補發事項之原因事實,本於公務員職掌予以採取後確認,使發生一般人信為真實之公示意涵。依上說明,公務員在該公告上依申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內容予以記載,縱有不實,亦與刑法第214條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成立該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14條、土地法第7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關鍵字】

土地權狀、補發、公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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