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法第227條之2「非當時所得預料」,於工程承攬契約,係指:
[1]該情事變更情況,非承攬人於締約時所能預見之風險。
(例如:戰爭、災害、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
[2]該情事變更情況雖可預見,無可合理防止損失、損害之發生之措施,致其損害超越所預期可控制之範圍。
工程承攬契約當事人雖於契約明定承攬報酬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然倘該物價變動之風險已超出合理範圍,仍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常態性之物價波動
=未超過契約風險範圍而為當事人可得預見(非屬情事變更)
→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之劇烈物價變動
→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民事判決】
「惟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非當時所得預料』,於工程承攬契約,係指該情事變更情況,非承攬人於締約時所能預見之風險,或雖可預見,無可合理防止損失、損害之發生之措施,致其損害超越所預期可控制之範圍而言。
又工程承攬契約當事人雖於契約明定承攬報酬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然倘該物價變動之風險已超出合理範圍,仍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所謂『非當時所得預料』,於工程承攬契約,係指該情事變更情況,非承攬人於締約時所能預見之風險,或雖可預見,無可合理防止損失、損害之發生之措施,致其損害超越所預期可控制之範圍而言。
又工程承攬契約當事人雖於契約明定承攬報酬不因物價變動而調整,然倘該物價變動之風險已超出合理範圍,仍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按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原有效果者,應以契約成立後,發生非訂約當時所得預料之劇變(例如:戰爭、災害、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如依原有效果履行契約顯失公平,始足當之。
倘當事人間契約已明文約定不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即雙方當事人就物價漲跌之風險已有分配之約定,則就常態性之物價波動,未超過契約風險範圍而為當事人可得預見,自難認屬情事變更;僅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之劇烈物價變動,始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兩造雖於契約中約明不隨物價波動調整工程款,惟簽約後,營造工程指數總指數等物價指數漲幅顯已超出合理範圍,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漲幅中何部分屬超過合理(常態性)波動範圍,攸關被上訴人依情事變更所得請求增加給付金額之計算,自應先予調查審認。」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倘當事人間契約已明文約定不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即雙方當事人就物價漲跌之風險已有分配之約定,則就常態性之物價波動,未超過契約風險範圍而為當事人可得預見,自難認屬情事變更;僅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之劇烈物價變動,始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兩造雖於契約中約明不隨物價波動調整工程款,惟簽約後,營造工程指數總指數等物價指數漲幅顯已超出合理範圍,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漲幅中何部分屬超過合理(常態性)波動範圍,攸關被上訴人依情事變更所得請求增加給付金額之計算,自應先予調查審認。」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27條之2
【關鍵字】
工程承攬契約、報酬、物價波動、可預見、風險、情事變更、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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