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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星期一

法院因管轄競合問題所為不受理判決,不符依法視為撤銷羈押之要件

【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撤銷羈押之意旨:
雖然羈押依刑法第37條之2規定可以押期抵刑期,但若羈押期間超過原判決所判之刑期,不但無法折抵,且繼續羈押恐有違比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視為撤銷羈押之意旨:
因受上述判決者,或羈押已失目的,或無待乎執行,或所執行者為財產刑,均無須拘束被告之自由,若為保全訴訟之進行或保全證物,而科以類似短期自由刑的羈押處分,顯然過當,亦違反比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之不受理判決,並不在上開第316條法定視為撤銷羈押之範圍內。法院如因管轄競合問題下不受理判決,國家對抗告人之刑罰權確實存在,並無訴訟條件欠缺,亦不生視為撤銷羈押之問題。


【刑事判決】

抗告意旨略以:(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件抗告人經第一審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亦即第一審法院並無為有期徒刑之宣告,雖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撤銷並發回第一審法院,然迄今亦無再受有期徒刑宣告,惟抗告人自偵查中被羈押至今已逾10月餘,依上開規定,其羈押期間顯已超過『原審判決之刑期』,自應撤銷其羈押。……
『撤銷羈押』係指羈押中之被告,因具有法定之原因,而發生其羈押裁定及效力向將來失效之效果,使被告回復自由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前段規定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係因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上級審法院原則上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同法第370條參照),雖然羈押依刑法第37條之2規定可以押期抵刑期,但若羈押期間超過原判決所判之刑期,不但無法折抵,且繼續羈押恐有違比例原則。羈押的目的既僅為保全訴訟之手段,若羈押期間長於判決刑期,則羈押就如同服刑,違背羈押原本目的,亦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故押期不能逾刑期,方能保護被告的權益。
另同法第316條前段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係因受上述判決者,或羈押已失目的,或無待乎執行,或所執行者為財產刑,均無須拘束被告之自由,若為保全訴訟之進行或保全證物,而科以類似短期自由刑的羈押處分,顯然過當,亦違反比例原則。
職是,在被告受上述判決時,羈押即失其必要性,羈押中的被告應立即釋放。但不能因此即謂被告一有未經諭知自由刑宣告之情,即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前段或同法第316條前段之規定應即或視為撤銷羈押
抗告意旨以抗告人既未經第一審或原審法院為有期徒刑判決之宣告,即認符合上開同法第109條前段撤銷羈押之情形,自屬誤會。再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之不受理判決,並不在上開第316條法定視為撤銷羈押之範圍內。且本案並非欠缺訴追條件或法院無審判權,而是國家對抗告人之刑罰權確實存在,僅係在管轄競合之情形下應由何法院審理等情,業經原裁定說明如前,亦無抗告意旨所稱本件訴訟條件之欠缺,較同法第303條第3、4款規定更為嚴重之情況。則被告既無上述應即或視為撤銷羈押之情形,原裁定法院審酌其涉犯上開罪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無從以羈押以外之強制處分取代,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抗告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認仍有羈押必要,因而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屬有據,抗告意旨任指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刑法第37條之2


【關鍵字】

撤銷羈押、不受理判決、管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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