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容許附帶搜索之理由]
[1]考量執法人員或公眾安全
[2]避免被拘捕對象湮滅隨身攜帶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界線]
附帶搜索必須以「被拘捕對象所能立即控制」者為其適法性之界線。
[本質與競合]
附帶搜索係以強制力干預人身自由、財產之強制處分,其本質係違反了被搜索者之自由意志
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未違反被搜索者之自由意志)雖同為無令狀搜索,惟兩者就有無違反被搜索人自由意志之本質而言,係互斥關係。是以,員警若已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本得實施具強制力之附帶搜索,縱形式上同時存在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之競合情形,仍應適用具強制力之附帶搜索規定。
[釋義]
◎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必須是在逮捕、拘提或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附近,而可立即搜索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係法律許可對於現行犯所得採取之緊急處分,並非認定其人是否該當現行犯之前提要件。
【刑事判決】
「立法者允許附帶搜索之主要理由,
其一是被以強制力拘提、逮捕(下稱拘捕)之人可能有攜帶武器等危險物品,故基於防範其於被執行拘捕時,持觸手可控制之危險物品加以對抗,而危及自身、執法人員或公眾安全之考量;
其二則在於避免被拘捕對象湮滅隨身攜帶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故就被拘捕對象之身體、隨身物品、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接觸到之處所,均容許納入盤點搜索之範圍。然附帶搜索並非漫無限制,必須以『被拘捕對象所能立即控制』者為其適法性之界線。以被拘捕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例,為免附帶搜索範圍過廣,應限於「被拘捕對象所能立即控制」之空間,包括座位附近及其置放行李等處,以排除一旦其所搭乘者若為捷運、公車、火車等大眾交通工具,即可不設限制搜索整個車廂此一明顯不合理情形發生,俾免侵害無辜第三者權益。
可見附帶搜索係以強制力干預人身自由、財產之強制處分,其本質係違反了被搜索者之自由意志。此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所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之同意搜索,此情形並未違反被搜索者之自由意志者,迥然有別。
其一是被以強制力拘提、逮捕(下稱拘捕)之人可能有攜帶武器等危險物品,故基於防範其於被執行拘捕時,持觸手可控制之危險物品加以對抗,而危及自身、執法人員或公眾安全之考量;
其二則在於避免被拘捕對象湮滅隨身攜帶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故就被拘捕對象之身體、隨身物品、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接觸到之處所,均容許納入盤點搜索之範圍。然附帶搜索並非漫無限制,必須以『被拘捕對象所能立即控制』者為其適法性之界線。以被拘捕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例,為免附帶搜索範圍過廣,應限於「被拘捕對象所能立即控制」之空間,包括座位附近及其置放行李等處,以排除一旦其所搭乘者若為捷運、公車、火車等大眾交通工具,即可不設限制搜索整個車廂此一明顯不合理情形發生,俾免侵害無辜第三者權益。
可見附帶搜索係以強制力干預人身自由、財產之強制處分,其本質係違反了被搜索者之自由意志。此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所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之同意搜索,此情形並未違反被搜索者之自由意志者,迥然有別。
析言之,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雖同為無令狀搜索之類型,惟兩者就有無違反被搜索人自由意志之本質而言,係互斥關係。是以,員警若已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則於『被拘捕對象所能立即控制』之範圍內,本得實施具強制力之附帶搜索,無待被搜索者之同意,縱被拘捕之對象此時出於自願而同意搜索,形式上同時存在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之競合情形,仍應適用具強制力之附帶搜索規定,無須適用上開關於同意搜索之規定,而要求執行人員須出示證件,並將被搜索者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不可不辨。」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32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乃承認不用搜索票而搜索之例外情形,稱為無令狀搜索或無票搜索,依該法之規定,可分為:第130條附帶搜索、第131條第1項、第2項2種不同之緊急搜索及第131條之1之同意搜索等共4種。此種搜索,也應遵守法定程式,否則仍屬違法搜索。上開附帶搜索之範圍,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其中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乙語,自與同法第131條之『住宅』、『其他處所』不同;前者必須是在逮捕、拘提或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附近,而可立即搜索之處所,至於後者,則無此限制。」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
「另為防免犯人攜帶兇器危及執法人員,或湮滅隨身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明文賦予執法人員於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足見上開規定之發現而逮捕,和實施附帶搜索,均係法律許可對於現行犯所得採取之緊急處分,並非認定其人是否該當現行犯之前提要件。否則,若謂必先經持搜索票搜索,待發現犯罪事證後,該犯人始因此成為現行犯,而得加以逮捕、附帶搜索,則上開規定之逮捕及附帶搜索,豈非陷於循環論斷而失其緊急處分之意義,更與規範目的不符。」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關鍵字】
附帶搜索、無令狀搜索、競合、自由意志、立即控制、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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