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若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倘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如現存之增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只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
[現存之增價額≧支出之費用]→償還費用全部
[現存之增價額<支出之費用]→現存之增價額
【民事判決】
「按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出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雖應償還其費用,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所謂有益費用,係指承租人就租賃物施以增添或改良,因而增加該租賃物價值而支出之費用。
所稱現存之增價額,則指租賃關係終止時,現存增加之價額而言。倘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如現存之增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祇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
所謂有益費用,係指承租人就租賃物施以增添或改良,因而增加該租賃物價值而支出之費用。
所稱現存之增價額,則指租賃關係終止時,現存增加之價額而言。倘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如現存之增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祇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431條
【關鍵字】
承租人支出、有益費用、現存增價額、出租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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