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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 星期三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概述】

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屬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民事判決】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彭裕隆為台灣東電化公司之受僱人,其有職權進入該公司內部供應商明細資料電腦系統中,偽製附表一所示停止交易供應商之假交易資料,並將供應商之匯款帳號改為不存在或無效之帳號,嗣填寫3張個別匯款申請書,令彰銀按其指示將匯款失敗之款項,轉匯入自己或其友人帳戶,以詐取該款項。倘彰銀不免須賠償該公司損害時,自負有『債務』,則彭裕隆是否非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彰銀?果爾,彰銀於事實審一再抗辯伊以台灣東電化公司對伊所負之雇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債權,與台灣東電化公司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相互抵銷等語,是否全然不可採,亦值深究(至於彰銀應否負與有過失責任,宜一併審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88條


【關鍵字】

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濫用職務、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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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