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院以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後,其業經審酌無再審理由並已列為「禁止再訴」之新事證,若重新增加其他未曾提出之新事證,經與卷內原有證據綜合評價後,如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前揭較有利判決時,則應准許開啟再審程序。
亦即,法院不宜將曾經法院判斷無再審理由之證據,先割裂以本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認有違「禁止再訴」之效力予以剔除,再個別判斷該新增未曾提出之新事證是否符合再審要件。
【刑事判決】
「再審聲請若經法院以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此時再審無理由裁定將產生一種『禁止再訴』之效力,然上開業經審酌無再審理由並已列為『禁止再訴』之新事證,若重新增加其他未曾提出之新事證,經與卷內原有證據綜合評價後,如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前揭較有利判決時,則應准許開啟再審程序,使受錯誤定罪之人能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之權利,以喚醒法院正視冤案救濟且符合修法後再審開始標準應從認定之本旨。
換言之,法院對於聲請人所夾陳曾經審酌並列為『禁止再訴』之事證及增添未曾判斷過之新事證提起再審時,應綜合判斷有無開啟再審之理由,不宜將曾經法院判斷無再審理由之證據,先割裂以本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認有違『禁止再訴』之效力予以剔除,再個別判斷該新增未曾提出之新事證是否符合再審要件。」
換言之,法院對於聲請人所夾陳曾經審酌並列為『禁止再訴』之事證及增添未曾判斷過之新事證提起再審時,應綜合判斷有無開啟再審之理由,不宜將曾經法院判斷無再審理由之證據,先割裂以本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認有違『禁止再訴』之效力予以剔除,再個別判斷該新增未曾提出之新事證是否符合再審要件。」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34條
【關鍵字】
再審、禁止再訴、新事證、綜合判斷、動搖原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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