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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 星期一

法院判斷有無再審理由時不應排除已列為禁止再訴之事證,而應就卷內所有證據綜合判斷

【概述】

法院以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後,其業經審酌無再審理由並已列為「禁止再訴」之新事證,若重新增加其他未曾提出之新事證,經與卷內原有證據綜合評價後,如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前揭較有利判決時,則應准許開啟再審程序。

亦即,法院不宜將曾經法院判斷無再審理由之證據,先割裂以本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認有違「禁止再訴」之效力予以剔除,再個別判斷該新增未曾提出之新事證是否符合再審要件。


【刑事判決】

「再審聲請若經法院以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此時再審無理由裁定將產生一種『禁止再訴』之效力,然上開業經審酌無再審理由並已列為『禁止再訴』之新事證,若重新增加其他未曾提出之新事證,經與卷內原有證據綜合評價後,如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前揭較有利判決時,則應准許開啟再審程序,使受錯誤定罪之人能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之權利,以喚醒法院正視冤案救濟且符合修法後再審開始標準應從認定之本旨。
換言之,法院對於聲請人所夾陳曾經審酌並列為『禁止再訴』之事證及增添未曾判斷過之新事證提起再審時,應綜合判斷有無開啟再審之理由,不宜將曾經法院判斷無再審理由之證據,先割裂以本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認有違『禁止再訴』之效力予以剔除,再個別判斷該新增未曾提出之新事證是否符合再審要件。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34條


【關鍵字】

再審、禁止再訴、新事證、綜合判斷、動搖原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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