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3月8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概述】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民事判決】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為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明定。又同條例第28條第3項僅規定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並無起造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後,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亦無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時,上述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之明文。準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因管理委員會成立與否或起造人移交共用部分予管理委員會與否,而有差異。
本件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即上訴人於102年7月20日成立後,至103年6月始實際接手管理系爭社區;被上訴人自102年7月20日起已無管理維護系爭社區共用部分之義務,而其於上訴人接管前,為上訴人管理維護系爭社區共用部分,支出公共電費、公共水費、生活垃圾清運費、社區保全管理費、清潔點工費、電梯申請許可使用證費等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合計333萬8,950元,乃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原審因以上述理由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有無因管理費用償還債權333萬8,950元,得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系爭管理費債權抵銷,而為上訴人此部分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

【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


【關鍵字】

公寓大廈、修繕管理維護、公共基金、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分擔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