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當事人一方死亡,其承受訴訟限於同一造之繼承人。
屬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該死亡當事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
【民事判決】
「當事人一方死亡,其承受訴訟限於同一造之繼承人;屬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該死亡當事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
張沈彩雲訴請黃鈺芳、張淳惠移轉系爭房地予伊及張木海之其他繼承人;另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一百零四萬四百四十五元本息,張沈彩雲於訴訟進行中死亡,上訴人既為訟爭之對造,依上說明,自非得承受其訴訟。」
張沈彩雲訴請黃鈺芳、張淳惠移轉系爭房地予伊及張木海之其他繼承人;另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一百零四萬四百四十五元本息,張沈彩雲於訴訟進行中死亡,上訴人既為訟爭之對造,依上說明,自非得承受其訴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關鍵字】
承受訴訟、繼承人、訴訟上對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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