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勞工就雇主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而勞工洩漏雇主之營業秘密,雇主自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洩漏營業秘密,雇主並非只能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在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情形下,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契約。
【民事判決】
「按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勞工就雇主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而勞工洩漏雇主之營業秘密,違反該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者,雇主自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尚不得因事涉洩漏營業秘密,即謂雇主終止契約限於以同條項第5款規定為依據,縱有合於同條項第4款之情形,亦排除該款之適用。
查原證44屬被上訴人之營業秘密,上訴人依系爭保密合約對之負有保密義務,而上訴人所為系爭行為洩漏被上訴人之營業秘密,違反工作規則第8條第6款及系爭保密合約第5條約定,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且情節重大,實難期待被上訴人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兩造間僱傭關係等情,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原審認被上訴人依工作規則第20條第4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合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無違背法令。」
查原證44屬被上訴人之營業秘密,上訴人依系爭保密合約對之負有保密義務,而上訴人所為系爭行為洩漏被上訴人之營業秘密,違反工作規則第8條第6款及系爭保密合約第5條約定,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且情節重大,實難期待被上訴人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兩造間僱傭關係等情,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原審認被上訴人依工作規則第20條第4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合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無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
【關鍵字】
保密義務、洩漏、營業秘密、雇主終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