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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 星期三

法院所持法律見解如與當事人不同,應依法闡明

【概述】

法院所持法律見解,倘與當事人陳述或表明者不同,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必要之法律上陳述,以利當事人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民事判決】

「按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法院應就其依卷內資料所確定之事實,依職權尋求、發現,並就當事人具體紛爭所應遵循之規範予以適用,固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法律見解所拘束。然受訴法院所持法律見解,倘與當事人陳述或表明者不同,因將影響裁判之結果,審判長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必要之法律上陳述,以利當事人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否則,遽行作為判決之基礎,致生突襲性裁判之結果,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足見兩造並未主張或抗辯系爭定存係王文鎗為履行扶養義務而預付之扶養費。乃原審就此攸關系爭定存是否王文鎗所有財產,應否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及分割遺產標的之重要爭點,未予闡明明晰,並曉諭兩造為充分舉證及完全之辯論,即逕認該定存係王文鎗為履行其扶養義務而預付之扶養費,而為王博霞雖無法定代理人,仍有效取得該預付扶養費之判斷,揆之上開說明,其訴訟程序之踐行,非無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自明。
且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固屬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職責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法律上主張之拘束;
惟受訴法院所持法律見解,倘與當事人陳述或表明者有所不同,審判長自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就訴訟關係所涉法律爭點為必要之陳述,以盡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1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闡明義務,並利當事人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適當完全之辯論,避免產生適用法律之突襲。」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0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388條


【關鍵字】

闡明權、法律見解不同、攻擊防禦、適當完全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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