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倘該建築物所有人於法定空地上增建或添設其他設施,違背留設法定空地之目的,土地所有人得對之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
【民事判決】
「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衛生等公共利益。而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供土地與他人作為建築物法定空地,無非係為維護建築物符合上開公共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其權利之行使於此目的範圍內固受限制,惟仍保有所有權之權能。
倘該建築物所有人於法定空地上增建或添設其他設施,違背留設法定空地之目的,土地所有人究非不得對之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
原審就此持相反見解,認上訴人出具系爭同意書,即應受拘束,對系爭增建物坐落之法定空地已喪失排他使用權,因而為其敗訴判決,不無可議。」
倘該建築物所有人於法定空地上增建或添設其他設施,違背留設法定空地之目的,土地所有人究非不得對之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
原審就此持相反見解,認上訴人出具系爭同意書,即應受拘束,對系爭增建物坐落之法定空地已喪失排他使用權,因而為其敗訴判決,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法條】
建築法第11條
【關鍵字】
法定空地、增建、其他設施、妨害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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