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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繼續犯另實行其他行為是否分論併罰之判斷

【概述】

倘繼續犯之行為人在犯罪行為持續進行中,另實行其他犯罪行為,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聯性者時,雖有部分行為相重疊,仍難評價為單一行為,應認係行為人基於不同犯意所為之不同數行為,而予以分論併罰。


【刑事判決】

「繼續犯係以一行為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之狀態仍持續至行為終了,犯罪始行終結。
而繼續犯之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繼續進行中,倘又實行其他犯罪行為,致數行為之部分行為兩相重疊時,得否視為單一行為,應就客觀行為之重疊情形、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內容及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依個案情節加以判斷。
倘繼續犯之行為人在犯罪行為持續進行中,另實行其他犯罪行為,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聯性者時,雖有部分行為相重疊,仍難評價為單一行為,應認係行為人基於不同犯意所為之不同數行為,而予以分論併罰
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非法持有制式子彈(霰彈200顆)罪(係繼續犯),及以土造長槍1支裝填該制式霰彈1顆射擊A女,而犯成年人故意殺害少年(A女)之罪,予以分論併罰,已於理由內說明:上訴人係自106年4月間起,未經許可持有制式霰彈200顆,而犯非法持有子彈罪。又上訴人嗣後另行起意持有土造長槍1支及該制式霰彈1顆,並以之故意殺害A女,而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罪。上訴人原已成立之非法持有子彈罪,與其後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罪,無從認定係一行為所犯,應予以併合處罰等旨(見原判決第82頁倒數第10行至倒數第6行),核其此部分論斷,依上開說明,於法尚無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繼續犯、其他犯罪行為、目的、關聯性、重疊、數罪併罰、單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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