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自訴案件之訴之範圍,須就自訴人所自訴被告犯罪事實為客觀之衡量。
自訴狀如記載法條或罪名,如與所訴之犯罪事實不相適合,法院不受該記載之拘束。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即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自訴人所主張罪名之拘束。
【刑事判決】
「自訴案件之訴之範圍,須就自訴人所自訴被告犯罪事實為客觀之衡量,自訴狀如記載法條或罪名,法院自不能僅就其所引法條及罪名而為審理,但其記載之法條或罪名,如與所訴之犯罪事實不相適合,法院自亦不受該記載之拘束。
另自訴人自訴被告所犯之罪名如何,固應以自訴狀所指之犯罪事實為斷,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即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自訴人所主張罪名之拘束。
原判決引據第一審判決之理由而說明:依自訴意旨所載被告係利用行使審判職務之機會,罔顧客觀證據,以乞題之無效論證作為手段,將明知為不實之推論登載於其所職掌之裁定書內,以替呂明坤脫免罪責等語,堪認自訴狀所載被告所涉犯罪事實,除自訴狀已指明之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外,當涉有同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明知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等罪嫌等旨(見原判決第3頁第9至17列、附件二第2頁末起第3列至第3頁第27列)。因重罪不得提起自訴,而為不受理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
另自訴人自訴被告所犯之罪名如何,固應以自訴狀所指之犯罪事實為斷,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即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自訴人所主張罪名之拘束。
原判決引據第一審判決之理由而說明:依自訴意旨所載被告係利用行使審判職務之機會,罔顧客觀證據,以乞題之無效論證作為手段,將明知為不實之推論登載於其所職掌之裁定書內,以替呂明坤脫免罪責等語,堪認自訴狀所載被告所涉犯罪事實,除自訴狀已指明之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外,當涉有同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明知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等罪嫌等旨(見原判決第3頁第9至17列、附件二第2頁末起第3列至第3頁第27列)。因重罪不得提起自訴,而為不受理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
【關鍵字】
自訴、訴之範圍、事實同一性、自由認定、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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