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二審法院援用一審法院之勘驗筆錄,如與一審法院為相同之認定,自無不可。
刑事二審法院援用一審法院之勘驗筆錄,如與一審法院為相異之認定,則二審法院未再行勘驗即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刑事判決】
「按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親自觀察體驗現時存在之物或人之身體、場所等標的,就其察驗所得,獲得證據資料,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第二審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即係採用第一審法官直接觀察體驗之證據資料,如與第一審為相同之認定,固非法所不許,惟倘第二審未再行勘驗,以查明第一審之勘驗結果有無違誤,即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逕與第一審為相異之認定,顯失其依據,且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
【關鍵字】
直接審理原則、勘驗筆錄、一審、二審、相異認定、再行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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