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3月28日 星期二

二審法院再行勘驗與直接審理原則

【概述】

刑事二審法院援用一審法院之勘驗筆錄,如與一審法院為相同之認定,自無不可。

刑事二審法院援用一審法院之勘驗筆錄,如與一審法院為相異之認定,則二審法院未再行勘驗即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刑事判決】

「按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親自觀察體驗現時存在之物或人之身體、場所等標的,就其察驗所得,獲得證據資料,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第二審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即係採用第一審法官直接觀察體驗之證據資料,如與第一審為相同之認定,固非法所不許,惟倘第二審未再行勘驗,以查明第一審之勘驗結果有無違誤,即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逕與第一審為相異之認定,顯失其依據,且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


【關鍵字】

直接審理原則、勘驗筆錄、一審、二審、相異認定、再行勘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