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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 星期一

累犯:假釋期間再犯不構成累犯。執行完畢之判斷

【概述】

若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只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


所謂執行完畢,包括:

[1]在監獄執行期滿
[2]無期徒刑經假釋出監者,假釋後滿20年未經撤銷假釋
[3]有期徒刑經假釋出監者,
在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
[3]併罰之數罪中有一罪或部分之罪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
[4]
併罰之數罪已定執行刑,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

以上[3]、[4]意指:(符合數罪併罰並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裁定前倘無部分犯罪之刑已執行完畢之情形,則仍以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執行完畢之時,為該數罪全部同時執行完畢之時



【刑事判決】

「刑法第47條所稱累犯,係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言。若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衹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用累犯之規定
再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不合累犯之要件,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遽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之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
又前述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監者,依刑法第7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再就數罪併罰案件,刑法第50條、第51條,僅係規範數罪所宣告刑應如何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基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之本質,倘併罰之數罪中,有一罪或部分之罪,其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者,並不因嗣後定執行刑而影響其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於其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固當成立累犯。除此之外,於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之情形,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謂『執行完畢』,仍應指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者而言。
……其前案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月,雖於執行期間即獲准假釋出監,但嗣後其假釋既遭法務部依法撤銷而尚未執行完畢,即與累犯之要件不合。原審未予查明,誤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前揭說明,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73號刑事判決)



「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成立要件,此觀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甚明。
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係經假釋出監者,依刑法第7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
符合數罪併罰並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固不能推翻此裁定前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惟裁定前倘無部分犯罪之刑已執行完畢之情形,則仍以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執行完畢之時,為該數罪全部同時執行完畢之時。」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47條


【關鍵字】

累犯、假釋、撤銷、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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