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院應依職權為契約定性,不受當事人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法院對契約定性之步驟:
[1]依當事人所陳述之原因事實
[2]綜觀其所訂立契約之內容及特徵
[3]將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或待決之法律關係置入典型契約之法規,比對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絡對象相符
[4]確定其實質上究屬何類型之契約或何種法律關係
【民事判決】
「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法院自應尊重,則該契約內容不僅係當事人間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為法院之裁判規範。當事人訂定之契約,究屬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有名契約,或係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應為契約之定性,此係法院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民事判決)
「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就當事人所訂定契約之定性,應依當事人所陳述之原因事實,並綜觀其所訂立契約之內容及特徵,將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或待決之法律關係,置入典型契約之法規,比對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絡對象相符,以確定其實質上究屬何類型之契約,或何種法律關係?俾選擇適用適當之法規,以解決當事人之紛爭。」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
【關鍵字】
契約、定性、不受拘束、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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