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3月18日 星期六

雙方互負得為抵銷之債務,並非當然發生抵銷之效力

【概述】

雙方互負得為抵銷之債務,並非當然發生抵銷之效力,必一方對於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而後雙方之債務乃歸消滅。


【民事判決】

「抵銷固使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惟雙方互負得為抵銷之債務,並非當然發生抵銷之效力,必一方對於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而後雙方之債務乃歸消滅,此觀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自明。
查被上訴人僅抗辯『上訴人自95年8月至96年4月間,經結算後,確仍積欠被上訴人75萬7,528元,自已無結餘代收款可供上訴人請求』等語(見原審更字卷第35頁背面、第154頁背面),似無抵銷之意思表示。原審就此並未究明,徒以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應分擔之費用75萬7,528元,逾其可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之代收款65萬3,000元,即認被上訴人已無應付款項餘額,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並有可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335條


【關鍵字】

抵銷、意思表示、消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