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項通知之性質,係屬觀念通知,倘債務人既知債權已移轉於第三人,不容藉詞債權之移轉尚未通知,拒絕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民事判決】
「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通知之性質,係屬觀念通知,使債務人知有債權移轉之事實,免誤向原債權人清償而已,倘債務人既知債權已移轉於第三人,不容藉詞債權之移轉尚未通知,拒絕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又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312條亦有明定。而第297條及第299條之規定,於前條之承受權利準用之。
查被上訴人前既就系爭清償借款事件,曾以林於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自亦屬將受讓債權之事實通知林於賜。原審據此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又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312條亦有明定。而第297條及第299條之規定,於前條之承受權利準用之。
查被上訴人前既就系爭清償借款事件,曾以林於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自亦屬將受讓債權之事實通知林於賜。原審據此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97條
【關鍵字】
債權讓與、通知、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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