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將車輛借給無駕照之人而肇事,要負賠償責任。
【民事判決】
「張錦洲並無駕駛執照,為上訴人所明知,仍將該小客車交其駕駛,顯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亦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推定其有過失,且如其未將該車交張錦洲駕駛,殊無從發生撞死陳水木之結果,是其行為與損害之發生,亦難謂無相當之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應予准許。」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關鍵字】
車禍、無照駕駛、車主、推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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