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為」組合而成。
行為人在母親節卡片上向母親表示:「房子我一定會過戶給某人」,並非有對象之法律上承諾,不具備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
【民事判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所謂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因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並基此意思而表示於外部之過程。即表意人之意思具有『效果意思』(欲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及『表示意思』(有使存於內部之效力意思與其表現於外部之行為相聯絡之意思),並有依其行為足以推知內部之效力意思之『表示行為』,意思表示始為完足。又第三人利益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與他方約定,由他方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付,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請求他方給付權利之契約。是第三人若未取得直接請求他方給付之權利,即令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為一定之給付,亦僅係當事人間之指示給付約定,尚非民法第269條所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
經查:(一)依被上訴人寄給其母即上訴人之卡片(下稱系爭卡片)上所載:『房子我一定會過名給蛙雄(指其兄謝國雄)的』等文句(下稱房子過名),係被上訴人祝賀上訴人母親節快樂,希望上訴人莫對其婚事掛心,及其教書、旅遊之心願等內容夾雜,乃其內心感想、感情、思緒之抒發,尚無法以該卡片所寫房子過名之字句,得出被上訴人有對於上訴人在法律意義上承諾移轉所有權之確想,並非係有對象之法律上承諾,難認具備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
參諸被上訴人在另案(原審一○一年度上字第七四號謝國雄請求被上訴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時陳稱當時寫給上訴人卡片,是因上訴人一直向伊說房子給哥哥(指謝國雄),伊出於孝心就想說要幫他等語,益見其在卡片上之文句乃其內心動機之表述化,不能據以推認被上訴人有對上訴人負擔移轉所有權予謝國雄義務之法效意識。」
經查:(一)依被上訴人寄給其母即上訴人之卡片(下稱系爭卡片)上所載:『房子我一定會過名給蛙雄(指其兄謝國雄)的』等文句(下稱房子過名),係被上訴人祝賀上訴人母親節快樂,希望上訴人莫對其婚事掛心,及其教書、旅遊之心願等內容夾雜,乃其內心感想、感情、思緒之抒發,尚無法以該卡片所寫房子過名之字句,得出被上訴人有對於上訴人在法律意義上承諾移轉所有權之確想,並非係有對象之法律上承諾,難認具備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
參諸被上訴人在另案(原審一○一年度上字第七四號謝國雄請求被上訴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時陳稱當時寫給上訴人卡片,是因上訴人一直向伊說房子給哥哥(指謝國雄),伊出於孝心就想說要幫他等語,益見其在卡片上之文句乃其內心動機之表述化,不能據以推認被上訴人有對上訴人負擔移轉所有權予謝國雄義務之法效意識。」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法條】
民法第296條
【關鍵字】
意思表示、第三人利益契約、母親節卡片、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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