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被告如果已經提出證據支持抗辯主張,法院如不採納應於判決說明理由,不得直接認定為幽靈抗辯。
【刑事判決】
「所謂之『幽靈抗辯』,意指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惟因法院無從使被告與該已故或不存在之人對質,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而難以遽信。是在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下,固得認其所為抗辯係非有效之抗辯。但倘被告已提出足以支持其抗辯之相關證據,且有合理懷疑其所辯為真時,即難逕認其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原判決不採上開有利於戊○○之證言,卻未說明不採納之理由,逕認戊○○所為抗辯係屬無效之『幽靈抗辯』,判決理由嫌有未備。」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20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96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
【關鍵字】
幽靈抗辯、證據、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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