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潑灑油漆或瀝青於他人鐵捲門上,構成刑法毀損罪。
【刑事判決】
「再上訴人潑灑油漆或瀝青於被害人鐵捲門上,雖未致該鐵捲門完全喪失其物理上功能,但其醜化該鐵捲門之外貌及觀瞻,嚴重妨礙居住人心理上之安全,應認已喪失該鐵捲門本應具有使居住者心理安全之部分效能,自仍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4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54條
【關鍵字】
潑灑、油漆或瀝青、毀損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