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同一案件」,指被告相同而犯罪事實亦屬相同者,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指同條第一、二款所列事由)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此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而『犯罪事實』亦屬相同者而言,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蓋案件在偵查中,並無類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故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結合犯或其他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可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起公訴,不生全部與一部之關係,亦不受原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134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關鍵字】
同一案件、被告、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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