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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

擺殯葬花籃涉犯恐嚇

【概述】

將填寫他人姓名之殯葬花籃擺放於該人之住家前,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判決】

「吳沁育與被告以追償金額七三分帳(吳沁育七分、被告三分)之方式,約定由被告委託吳沁育向甲○○催討債務……按殯葬花籃於習俗上係人死亡後,親友於往生者出殯前,為追思、緬懷往生者所為致意之莊嚴禮俗用品,亦即送殯葬花籃所代表之社會意義即為受送達殯葬花籃之處所現正有死亡之人等待入殮莊嚴儀式並供親友追思、緬懷之治喪狀態,被告及吳沁育持上面寫有『甲○○』、『還錢來』等文字之殯葬花籃至甲○○住家前,即表彰該處所現正有往生者『甲○○』尚未出殯供親友追思致意、緬懷之象徵性恐嚇言論、行止,隱含暗示甲○○生命、身體遭受威脅之意甚明。證人嚴惠美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殯葬花籃放在伊家正門口,上面有寫伊先生的名字及一些不好聽的話,伊當時心中害怕,並請伊大伯趕快報警等語(見原審卷第99至101頁);又證人甲○○於原審亦證稱:伊當時聽到太太跟伊說時,心理很害怕,並請家人趕快報警等語(見原審卷第66頁),衡情殯葬花籃上面所寫之姓名係往生者姓名,證人甲○○即使未親臨現場,惟突然成為殯葬花籃上往生者之主角,其與配偶嚴惠美因之心生畏懼,殆可想見。……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05條


【關鍵字】

殯葬花籃、恐嚇、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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