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

動物之實際管領人具有保證人地位

【概述】

如為動物之實質管領人,應防止該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於刑法上即具有保證人地位,負有保證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不發生之保證義務


【刑事判決】

「所謂不純正之過失不作為犯須具備下列要件:①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②行為人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有防止之義務,即該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負有保證結果不發生之保證義務、③行為人有防止之可能、④行為人疏未注意防止而有過失、⑤疏未防止之過失行為與一定結果發生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⑥不作為與作為行為間具有等價性,始能成立。……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20條、第3條第5、6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自承自案發前約4個月間起即餵養之,並曾將之綁繫於店內或帶回住處,該犬隻因而跟隨被告進出往返小吃店及住處,關係緊密,且時受被告綁繫約束,客觀上已非單純之流浪狗與不特定飲食提供者之關係,堪認被告於案發當時已係實際管領犬隻之人無誤。②依案發前約4個月間被告餵養及與犬隻互動之客觀情形以觀,被告係該犬隻實際管領人,業如前述,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6款、第7條之規定,應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被告依上開法令規定及對實際管領該體重達49公斤犬隻之危險源監督義務,既具有防止該犬隻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保證人地位,自應採取相當防護措施,防止犬隻撞擊他人,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103年2月22日11時許,未為防止、避免係爭犬隻衝撞他人之必要措施,任由該犬隻在小吃店附近隨意走動奔跑致撞及洪耀淇倒地……因腦挫傷、顱內出血及胸椎斷裂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業如前述,是被告因過失未採取防護措施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7條、刑法第276條


【關鍵字】

餵養、流浪狗、實際管領人、不純正之過失不作為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