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原告可提起非相排斥之數訴,請求法院依其排序而為裁判。
【民事判決】
「原告對於同一被告,合併提起數宗訴訟,乃所謂訴之客觀合併。其目的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其間之私權紛爭,能以同一訴訟程序辯論、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以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如無害於公益,基於當事人訴訟上之處分權,應許當事人就其合併提起之數訴,依其意思請求法院為裁判;尚不得因其提起訴訟之型態,不符合學說或實務上分類之模式,即認其起訴不合法。而所謂訴之預備合併,通常固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惟原告提起非相排斥之數訴,而定其請求法院為裁判之順序,依上說明,應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原告就數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單一聲明之請求者,不論其請求之審理方式及排列之審理順序為何,法院均須審究各項訴訟標的均無法使原告獲得勝訴之判決後,始得駁回原告之訴。」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8條
【關鍵字】
訴之客觀合併、訴之預備合併、非相互斥、訴訟經濟、先位、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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