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2年12月25日 星期日

嚴重程度尚未導致資遣費之給付明顯不正當

【概述】

本判決認為勞工雖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如其嚴重程度尚未導致資遣費之給付明顯不正當,其急迫情形亦不致期待僱主遵守預告期間成為不可能者,僱主只能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並給付資遣費,不能依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

〔什麼叫做嚴重程度尚未導致資遣費之給付明顯不正當?此為個案地院判決見解之一廂情願論述,顯非通說,欲引用宜多留意〕

【民事判決】

「比較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經預告解僱規定所謂『工作確不能勝任』,及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經預告解僱所稱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二者於勞工對所任事務消極怠惰不依雇主指揮監督之場合,規範意旨相同不易區分,其如何適用,應視勞工違規情節之嚴重程度而定。是勞工對所任事務消極怠惰,不依雇主指揮監督,有違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雖已至必須解僱始能維護企業內部秩序之程度,惟如其嚴重程度尚未導致資遣費之給付明顯不正當,其急迫情形亦不致期待僱主遵守預告期間成為不可能者,本於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應認僱主僅能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之方式,解僱勞工,尚不能依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而逕行終止勞工之勞動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關鍵字】

資遣、解僱、競合、雇主終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