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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偷拍他人之性器官照片並散布

【概述】

偷拍他人之性器官照片並散布於網路上,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刑法第315條之2散布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刑事判決】

「楊○鈞與余○凱原係夫妻…發生爭吵後,竟興起以照相方式竊錄余○凱身體隱私部位照片之犯意,乃在二人當時位於桃園縣楊梅鎮住處房間內,趁余○凱熟睡之際,將余○凱之內褲拉低,無故以照相方式竊錄余○凱裸露性器官之相片十幀…以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接網際網路,將其存檔於個人使用之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中之上揭余○凱私密相片十幀,傳送至其向『無名小站』所申請、姓名為『任○』、帳號為『sasa0000000』之電子相簿…且未設密碼,以此方式將上開無故竊錄余○凱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並可藉由列印設備加以印製而散布之……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散布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5條之2


【關鍵字】

偷拍、性器官、照片、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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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