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偷拍他人之性器官照片並散布於網路上,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刑法第315條之2散布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刑事判決】
「楊○鈞與余○凱原係夫妻…發生爭吵後,竟興起以照相方式竊錄余○凱身體隱私部位照片之犯意,乃在二人當時位於桃園縣楊梅鎮住處房間內,趁余○凱熟睡之際,將余○凱之內褲拉低,無故以照相方式竊錄余○凱裸露性器官之相片十幀…以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接網際網路,將其存檔於個人使用之廠牌ASUS筆記型電腦中之上揭余○凱私密相片十幀,傳送至其向『無名小站』所申請、姓名為『任○』、帳號為『sasa0000000』之電子相簿…且未設密碼,以此方式將上開無故竊錄余○凱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並可藉由列印設備加以印製而散布之……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散布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5條之2
【關鍵字】
偷拍、性器官、照片、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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