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程序聽審權之保障,包括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注意權等。
前述「請求注意權」,並不包括法官須於調查、聽訟過程中,事先向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公開其對於特定證據之心證。
【刑事判決】
「刑事程序聽審權之保障,固包括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注意權等權利,俾保障被告得充分行使其防禦權,避免突襲性裁判。其中請求注意權,係指對於被告之陳述及表達,法官負有注意義務。是以法官必須全程在場,對於被告之陳述有所理解與注意,並在判決中交代憑以認事用法之依據及理由。惟一般而言,基於預斷排除、公正審判及證據必須綜合判斷其證明力等考量,此項請求注意權並不包括刑事程序中,法官對於『特定證據』,在所得確信之情形下,能否證明待證事實及其法律見解之心證,亦須於調查、聽訟過程中,事先向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公開,使其得以預先知悉。是如法院未於調查、聽訟過程中就特定證據能否證明待證事實一節,事先公開心證及表明其法律見解,被告之防禦、辯論亦未特別聚焦於此,難謂有悖於正當法律程序,不能任意指摘法院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89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聽審權、請求注意權、公開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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