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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合理之保密措施

【概述】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指所有人按照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可能的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之悉的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


【民事判決】

「按營業秘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應係指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而言;此於電腦資訊之保護,就使用者每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尤屬常見。……
公司員工共享資料倘需得上訴人同意下始容許披露且供員工閱覽者,似與員工外之公眾得任意獲悉之公司資料非無區別;且張淑青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已簽立辭離職申請書預定於四月三十日離職,並就公司相關設計圖樣、帳冊、客戶往來資料等保證無影印、抄寫亦不洩露任職期間知悉之秘密,亦見上訴人對離職員工非全無保密措施,原審未就上揭閱覽之情報資訊是否有分類、分級之群組管制措施及張淑青當時有無閱覽之權限,詳加調查審認,遽以該資訊乃上訴人員工得自由取得者,認非屬營業秘密,已嫌疏略。」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


【關鍵字】

合理之保密措施、分類分級、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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