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當事人透過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而完成其交易行為者,該債權行為雖成為物權行為之原因,各該行為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分別觀察。
如債權行為無效時,物權行為基於瑕疵共同原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同具有無效之原因)亦歸於無效時,自無物權行為獨立性之適用。
【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透過債權行為(如買賣、贈與)及物權行為(如移轉所有權)而完成其交易行為者,該債權行為雖成為物權行為之原因,各該行為在法律上之評價,固應分別情形加以觀察,不能混為一談。本於物權行為之獨立性,債權行為雖有無效,物權行為並不因此受影響。惟倘債權行為無效時,物權行為基於瑕疵共同原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同具有無效之原因)亦歸於無效時,自無上開物權行為獨立性之適用。
查進行清算程序之全球農工公司,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先後由其清算人陳保真、陳界元為代表,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補充合約,出售系爭房地予被上訴人,處分全球農工公司主要財產;系爭房地並由全球農工公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原審既認定系爭房地買賣之債權行為,因未經全球農工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無效,則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是否亦有與買賣債權行為之未經全球農工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共同瑕疵?已非無疑。則全球農工公司於事實審一再主張: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因違反公司法第185條規定而無效,其自得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回復為全球農工公司所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5頁、卷二第40頁),是否不可採?自有再加研求之必要。」
查進行清算程序之全球農工公司,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先後由其清算人陳保真、陳界元為代表,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補充合約,出售系爭房地予被上訴人,處分全球農工公司主要財產;系爭房地並由全球農工公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原審既認定系爭房地買賣之債權行為,因未經全球農工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無效,則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是否亦有與買賣債權行為之未經全球農工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共同瑕疵?已非無疑。則全球農工公司於事實審一再主張: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因違反公司法第185條規定而無效,其自得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回復為全球農工公司所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5頁、卷二第40頁),是否不可採?自有再加研求之必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法條】
公司法第185條
【關鍵字】
物權行為、獨立性、瑕疵共同原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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