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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被教唆者之行為如為教唆人所認識或預見

 【概述】

教唆者僅就教唆所及之範圍負其形式責任。
但被教唆者之行為如為教唆人所認識或預見,或被教唆者之犯罪與所教唆之行為抽象一致而僅手段不同,教唆者仍應負教唆之責。


【刑事判決】

「依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犯之規定,教唆犯僅就其教唆所及之範圍負其刑事責任,如被教唆者實施犯罪時,逾越教唆犯之教唆範圍,該逾越之犯罪行為,因非教唆犯之教唆行為所引發,教唆犯就此逾越部分,自不負教唆之刑責。然被教唆者之行為,如為教唆人所認識或預見,教唆人即應對被教唆者之行為負教唆之刑責。又被教唆者之犯罪與教唆者所教唆之行為抽象一致,僅具體之方法或手段不同者,教唆者仍應負其教唆之責
本件趙煇益既係受余德坪委託教訓余俊炘,且因余德坪稱『教訓越嚴重報酬越多』,始起意為此部分犯行,余德坪雖未言及以何方式教訓余俊炘,教訓至何程度,然余德坪已言明修理的越嚴重,給的報酬越多,雖具體方法、手段並未言明,然為達此目的,使用之方法雖有不同,仍未超出教唆者即余德坪之教唆範圍。又余德坪已知悉趙煇益等人之報復方式及情況後,隨即依約前後二次交付共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予趙煇益等人,對彼等所為亦未指摘有何不當,可見余德坪對趙煇益等人放火行為應有所預見,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有放火燒燬他人車輛及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之不確定故意。余德坪教唆原無放火犯意之趙煇益為放火犯行,余德坪有教唆放火之犯行,可以認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13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9條


【關鍵字】

教唆、認識或預見、抽象一致、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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