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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刑事被告上訴卻未敘述理由

【概述】

被告對一審強制辯護案件提起上訴卻未敘述理由,法院裁定命補正時應於當事人欄併列第一審辯護人。


【刑事判決】

「第一審強制辯護案件,被告除於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前,得受辯護人協助指明有利之證據及為忠實有效之辯護外;對於不利之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程序中,併有受原審辯護人協助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權利。……故強制辯護之案件,被告不服第一審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如其上訴書狀全然未敘述理由者,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命其為補正時,均應於裁定之當事人欄內併列第一審之辯護人,俾促其注意協助被告提出合法之上訴書狀,以恪盡第一審辯護人之職責,並藉以曉諭被告得向第一審之辯護人請求協助之目的;倘被告未及經第一審辯護人之協助已自行提出上訴理由,但囿於專業法律知識或智能之不足,致未能為契合法定具體理由之完足陳述時,基於被告有受憲法保障其實質獲得辯護人充分完足協助之防禦權之權能,第二審法院於駁回其上訴前,仍應為相同模式之裁定,始符強制辯護立法之旨。……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雖裁定命上訴人提出具體理由,然未於當事人欄內併載第一審之辯護人,致該辯護人無從因知悉上訴人已表明不服第一審判決而協助上訴人遵限指摘第一審判決有如何不當或違法,以使上訴人得為合法上訴之機會。原審未審酌上訴人未獲辯護人完足之協助,逕認其提起第二審之上訴未提出具體理由,以不符合法定程式為由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難謂允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刑
事訴訟法第367條


【關鍵字】

強制辯護、上訴理由、當事人欄、一審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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