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官是人,不是神,難免犯錯。
【刑事判決】
「祇因法官也是人,不是神,當然難免絕對無錯,何況遇有刻意造假(例如頂替、偽證、貪污、枉法)或事證混沌、不甚明朗情形,更有尋求真相、加以救濟的必要。然而,不能否認,此類冤錯判罪,乃屬例外,既破壞原確定判決的安定性,自須謹慎,按諸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由主張具有此等再審之事由者,負提出證據的責任,並說明其如何和待證的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且因而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錯認的事實,或鬆動其事實認定的重要基礎,方符合再審制度設計的本旨,為法理所當然。從而,倘竟祇是單純空泛指摘,主張應予再審,不能照准。」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再審制度之設,係承認法官是人、不是神,不免偶因證據等因素而判斷、認定事實錯誤,當予糾正、救濟。其中,對有罪確定判決的聲請再審,乃有聲請再審權人,以確定有罪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當,作為理由,請求原審的法院,重新審判,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救濟方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再審制度之設,係承認法官是人、不是神,不免偶因證據等因素而判斷、認定事實錯誤,當予糾正、救濟。其中,對有罪確定判決的聲請再審,乃有聲請再審權人,以確定有罪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當,作為理由,請求原審的法院,重新審判,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救濟方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法條】
【關鍵字】
神、犯錯、冤錯、再審、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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