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2年12月29日 星期四

法官不是神

【概述】

法官是人,不是神,難免犯錯。


【刑事判決】

祇因法官也是人,不是神,當然難免絕對無錯,何況遇有刻意造假(例如頂替、偽證、貪污、枉法)或事證混沌、不甚明朗情形,更有尋求真相、加以救濟的必要。然而,不能否認,此類冤錯判罪,乃屬例外,既破壞原確定判決的安定性,自須謹慎,按諸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由主張具有此等再審之事由者,負提出證據的責任,並說明其如何和待證的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且因而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錯認的事實,或鬆動其事實認定的重要基礎,方符合再審制度設計的本旨,為法理所當然。從而,倘竟祇是單純空泛指摘,主張應予再審,不能照准。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再審制度之設,係承認法官是人、不是神,不免偶因證據等因素而判斷、認定事實錯誤,當予糾正、救濟。其中,對有罪確定判決的聲請再審,乃有聲請再審權人,以確定有罪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當,作為理由,請求原審的法院,重新審判,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救濟方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法條】


【關鍵字】

神、犯錯、冤錯、再審、舉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