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視訊法庭屬於審判法庭之延伸,視訊踐行交互詰問即為當庭詰問。
【刑事判決】
「遠距視訊係利用法庭與其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現行遠距視訊係在監獄或看守所設置一個視訊終端,作為『視訊法庭』,而『審判法庭』則為另一個視訊終端,連線之結果,『視訊法庭』即屬於『審判法庭』之延伸,如利用遠距視訊踐行交互詰問,不能謂非當庭詰問。又利用遠距視訊踐行交互詰問時,行詰問人與受詰問人之語音、表情或態度均能透過電子設備完全呈現,與法庭審判現場無異,自難認足以影響反詰問權之正當行使。至於遠距視訊,旨在增益訴訟效率並避免人犯提解之危險等理由而設置,採行與否,視個案之具體情形而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是遠距視訊之採行,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之指揮事項,為審判長訴訟指揮權行使範圍。」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
【關鍵字】
遠距視訊、交互詰問、科技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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