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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 星期一

沒收之估算

【概述】

犯罪所得均應予沒收,若是認定上非顯有困難時,原則上法院必須先審認其範圍與價額。如認定顯有困難時,亦須援用估算之規定,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拘束。


【刑事判決】

「二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必要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並於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旨在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於事實審法院對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拘束,得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估算推計之依據即已足,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亦即,犯罪所得均應予沒收,若是認定上非顯有困難時,原則上法院必須先審認其範圍與價額,如認定顯有困難時,亦須援用估算之規定。至苟無犯罪所得,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是關於上訴人等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價額如何?有無因認定困難而應進行估算?既係關於沒收、追徵標的之認定,自應由事實審法院依調查所得,綜合卷證資料認定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36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依憑卷內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後,認定黃智瑋自98年3月16日至100年10月7日止,以每月投資人投資金額0.1%估算犯罪所得,另認定朱明德自99年3月15日至100年10月4日止,以每月投資人投資金額0.1%估算犯罪所得,並認定王川溢自98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23日止,以每月投資人投資金額0.1%估算犯罪所得,然因欠缺投資人的出金資料,及因其親自介紹或透過他人招攬而有不同,會取得不同之佣金(原則以每月0.6%或0.1%計算),而本案投資人數眾多,若是逐筆逐月計算,實屬過於繁複,認定顯有困難,而以上開估算方式,計算王川溢、黃智瑋及朱明德之犯罪所得,係依循自由證明程序而為合理之推論(見原判決第77頁第29行至第78頁第18行、第78頁第29行至第79頁第24行),從形式上觀察,均核無違誤。」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4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8條之1、刑法第38條之2


【關鍵字】

犯罪所得、沒收、認定困難、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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