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勞工在勞動契約以外之私人行為,以不受雇主干涉為原則。如勞工所為不當行為,造成雇主或企業人格損害時,仍應受法的評價,評價時應就具體情事綜合考量。
【民事判決】
「按勞動關係之核心,固為雇主提供工資與勞工提供工作之結合關係,而非雇主與勞工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勞工在勞動契約以外之私人行為,以不受雇主干涉為原則。然勞動契約仍不失人的結合之本質,雇主或企業之行為,常透過勞工之行為予以表現,所謂企業文化、企業形象,不外乎雇主或企業所屬勞工行為之綜合表現,因此,雇主之人格權與勞工行為間,仍有一定程度的關連,勞工仍應忠實履行勞動契約及遵守雇主合法有效之命令,如勞工所為不當行為,造成雇主或企業人格損害時,仍應受法的評價。至於如何評價,則應就企業之性質、企業所要求之工作秩序、勞工工作之內容、勞工於企業所處地位及該不當行為之具體情事等因素,綜合考量。」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關鍵字】
私人行為、不當行為、雇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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