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的委託公務員,指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若僅在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只屬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自非刑法上之委託公務員。
【刑事判決】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係身分犯,犯罪主體須為公務員;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必須合於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有其適用。再按: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係指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言;考其立法意旨,係因此類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故應屬刑法上之公務員。此所稱『依法委託』,應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委託。又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必其受託之公共事務與委託機關之權限有關,並因而於受託範圍內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而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共事務職權;若僅係在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尚難認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
依上開檢察機關辦理勞動要點、勞動機關遴選與執行規定,可知檢察官並未將其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之法定職務委託執行機關(構)執行。而執行機關(構)於執行社會勞動時,依勞動機關遴選與執行規定第五條,固應指定專人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並為必要之指導及協助(第一款),以及核實認證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之完成時數,注意防止有頂替執行或藉故推託等舞弊情事發生(第三款);然執行機關(構)所認證記載之社會勞動時數,猶須經檢察機關查核,且終須由觀護人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是執行機關(構)僅係立於輔助地位,提供社會勞動人從事社會勞動服務之機會,並依檢察機關指示,管理、紀錄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者所為之社會勞動,顯非從事與檢察官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已難認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遑論該名被指定,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之專人,其非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事亦至明。(二)基此,擔任東社里里長之姜○○縱係平鎮市公所指定,承辦並督導管理上訴人履行社會勞動之人,然其是否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容非無疑。原判決對此攸關上訴人有無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姜○○共同犯罪事實判斷之重要事項,並未釐清究明,乃逕論上訴人以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亦不無可議。」
依上開檢察機關辦理勞動要點、勞動機關遴選與執行規定,可知檢察官並未將其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之法定職務委託執行機關(構)執行。而執行機關(構)於執行社會勞動時,依勞動機關遴選與執行規定第五條,固應指定專人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並為必要之指導及協助(第一款),以及核實認證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之完成時數,注意防止有頂替執行或藉故推託等舞弊情事發生(第三款);然執行機關(構)所認證記載之社會勞動時數,猶須經檢察機關查核,且終須由觀護人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是執行機關(構)僅係立於輔助地位,提供社會勞動人從事社會勞動服務之機會,並依檢察機關指示,管理、紀錄檢察官核准易服社會勞動者所為之社會勞動,顯非從事與檢察官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已難認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遑論該名被指定,承辦並督導管理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之專人,其非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事亦至明。(二)基此,擔任東社里里長之姜○○縱係平鎮市公所指定,承辦並督導管理上訴人履行社會勞動之人,然其是否係刑法上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容非無疑。原判決對此攸關上訴人有無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姜○○共同犯罪事實判斷之重要事項,並未釐清究明,乃逕論上訴人以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亦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關鍵字】
委託公務員、獨立官署、自主地位、輔助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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