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對他人丟擲雞蛋,可能觸犯以強暴公然侮辱罪。
【刑事判決】
「後來他就大喊大叫說你想要錢是不是,我可以給你,就把雞蛋拿起來丟,一面丟一面說100萬、200萬,剛開始第一顆沒有砸在我身上,至少有二顆丟到我身上,究竟總共丟了幾顆我不清楚,因為後來很多同事就聚集在附近,賴志馨過來站在被告旁邊,他看到被告要把整袋剩下的雞蛋往我身上丟,他就把她的雞蛋往後撥開,這時被告還是很生氣的大喊大叫……本案被告於前揭時、地對自訴人丟擲雞蛋,使得自訴人身上沾有蛋汁及蛋殼,衡情已使自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並足以減損自訴人之聲譽及人格。核被告向自訴人丟擲雞蛋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以強暴公然侮辱罪。」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608號、81年度臺上字第23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以向楊秋興投擲雞蛋之方式,將雞蛋砸在楊秋興後頸,致楊秋興後頸疼痛及衣服髒污,人格名譽受到貶損,而公然侮辱楊秋興之行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係以有形力加諸於楊秋興,而屬強暴方式無疑,與楊秋興是否因而受傷並無關係。從而被告辯稱非屬強暴方式公然侮辱云云,亦難憑採。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侮辱公務員及強暴公然侮辱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2項
【關鍵字】
丟擲雞蛋、難堪、不快、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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