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2年12月29日 星期四

在國外之證人

【概述】

在國外之證人(所在明確且未反對作證),應先透過國際合作之司法互助管道,傳喚其親自到庭具結陳述。
若確有不能或不願親自到庭作證之情形,應嘗試以境外網路視訊方式,在法院與證人均能相互觀察彼此動靜之情形下,於證人具結後,由兩造對於在境外之證人行交互詰問。


【刑事判決】

「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屬於防禦權之一部分;除當事人已捨棄不行使或客觀上不能行使外,不容任意剝奪;故法院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傳喚證人到場,命其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以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至於在國外之證人,除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於被害人已有特別規定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以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證人之規定對於在國外之證人並未排除其適用。故在國外之證人,若其所在明確,亦未反對作證,於我國與該證人所在國家有邦交或雖無邦交但外交部於當地設有駐外代表處之情形,自應先透過國際合作之司法互助管道,傳喚其親自到庭具結陳述,若確有不能或不願親自到庭作證之情形,亦應嘗試利用上述科技視訊之方法,亦即經外交機關取得證人所在國同意後,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及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以境外網路視訊方式,在法院與證人均能相互觀察彼此動靜之情形下,於證人具結後,經法庭之兩造對於在境外之證人行交互詰問,此係基於時代之演進與科技之發達,暨事實上之需要,在解釋上應認為係審判法庭之延伸,故上述以網路視訊方式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自應賦予在法庭進行交互詰問同一之效力,以保障被告最低限度之訴訟防禦權。否則,若法院僅於審判期日向被告提示該國外證人未經詰問之審判外陳述筆錄或告以要旨,而未先傳喚該證人或嘗試利用上述科技視訊之方法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對該國外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無異剝奪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而妨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有害實體真實發現,其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序即難謂適法。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


【關鍵字】

國外、證人、網路視訊、對質詰問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